【通識中心活動、課程及考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您好!本校充分理解個人資料保護之重要性,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告知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使用個人資訊等事項,請務必詳細閱讀:
一、 機構名稱:實踐大學(通識二中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109 教育或訓練行政】辦理通識中心活動、課程及考試報名。
【158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辦理通識中心活動、課程及考試相關事項。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透過書面或網頁合法方式直接取得個人資料(填寫書面或網頁報名表單)。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C001辨識個人者】姓名、班級、學號、行動電話、電子郵遞地址、相片。
【C057學生(員)、應考人紀錄】活動、課程及考試過程身分查核及學習紀錄。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本校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本國及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國內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台灣地區(含離島地區)。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本校教學行政相關業務人員、主管行政機關、公務機關。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1.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利用。
2.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3. 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五) 本校得依法令或遵照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
六、個資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個資當事人可依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就個資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力:
(二) 個資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時,須填具申請表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本校提出申請。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三) 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不得妨礙本校業務執行與依所負之義務,受理後於法定時限內為准駁之決定,並將其原因以通知請求人。
七、個資當事人如提供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將影響各項學生權益,請特別注意。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個資當事人應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校辦理更正。
八、個資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校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相關事項之申請與辦理。
九、本聲明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